信用卡拒付(chargeback)也稱為退單、撤單,指的是持卡人在支付后一定期限內(一般為120天),可以向發卡銀行申請拒付賬單上的某筆交易。拒付實際上是發卡銀行給予持卡人的一種權利。買家通過信用卡支付在阿里巴巴平臺達成的在線交易訂單后,買家有權根據發卡銀行和信用卡組織的規則及時限向其發卡行提出拒付,在拒付的爭議處理過程中,裁決最終由持卡人的發卡銀行做出。
信用卡拒付分2種大的拒付類型:
第一種是欺詐類信用卡拒付:持卡人以信用卡未經持卡人本人授權(包括盜卡、欺詐等)為由發起的信用卡拒付。
第二種是貿易類信用卡拒付:除了欺詐類信用卡拒付以外的其它拒付類型。
特別注意的是:如若持卡人發起了以欺詐類名義的信用卡拒付,但是實際上背后是因貿易糾紛引起的,如發起欺詐拒付之前,持卡人或買家通過平臺發起了貿易糾紛退款申請,則該類型的拒付將歸為貿易類信用卡拒付。
在發卡行作出最終裁決后,如果發卡行判決賣家需要承擔退款責任則賣家需要根據卡組織的規定進行退款,根據平臺《信用保障服務規則》第十三條第六(13.6)條款:賣方在信用卡拒付審查中敗訴,平臺有權視情況全部或部分放棄向賣方追償,包括13.6.1條款中列明的“持卡人以信用卡未經持卡人本人授權(包括盜卡、欺詐等)為由發起的信用卡拒付”,平臺將對因買家發起真實的欺詐類拒付而造成賣家的潛在損失給予欺詐類信用卡拒付保障服務,視情況全部或部分放棄追償,賣家無需承擔相應的平臺放棄追償的退款損失。
1.欺詐類信用卡拒付保障服務定義:買賣雙方通過阿里巴巴國際站(alibaba.com,以下簡稱平臺)達成交易,買家使用信用卡支付在線交易訂單款項后在卡組織/發卡行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欺詐類信用卡拒付申請要求退回全部或部分已支付的款項,根據平臺《信用保障服務規則》第十三條第六(13.6)條款,平臺將對因買家發起真實的欺詐類拒付而造成賣家的潛在損失視情況全部或部分放棄追償的保障服務。
1)保障服務僅提供給同意并接受阿里巴巴國際站《免費會員資格協議》、《交易服務協議》、《信用保障服務規則》的注冊用戶(簡稱“您”或“商家”或“賣家”)。
2)欺詐類信用卡拒付保障服務類型:僅針對欺詐類信用卡拒付類型,不包含貿易類信用卡拒付。
3)保障的交易類型:買賣雙方通過阿里巴巴國際站達成交易,買家使用信用卡支付的在線交易訂單款項。
4)賣家在平臺有欠款、未繳費記錄,如糾紛、拒付墊賠欠款記錄,則平臺有權不提供欺詐類信用卡拒付保障服務。
根據平臺《信用保障服務規則》第十三條第六(13.6)條款:賣方在信用卡拒付審查中敗訴,平臺有權視情況全部或部分放棄向賣方追償。平臺將對因買家發起真實的欺詐類拒付而造成賣家的潛在損失給予欺詐類信用卡拒付保障服務,視情況全部或部分放棄追償,賣家無需承擔相應的平臺放棄追償的退款責任。保障方式參考下述:
1.賣家如出現下列情形時,平臺將不提供欺詐類信用卡拒付保障服務,賣家需承擔全部退款責任,同時有權要求賣家退回已保障的款項:
(i)買家發起的拒付為真實的欺詐類信用卡拒付類型,同時賣家針對拒付款項的訂單未發貨,實際賣家沒有貨物損失的情況,平臺不給予賣家拒付款項的豁免保障,賣家需承擔100%的退款。
(ii)買家發起的拒付為真實的欺詐類信用卡拒付類型,同時在賣家發貨前,阿里巴巴國際站風控已預警通知賣家訂單存在支付欺詐風險,但賣家未接受建議未發起關單退匯的訂單,平臺不給予賣家拒付款項的豁免保障,賣家需承擔100%的退款。
(iii)買家發起的拒付為真實的欺詐類信用卡拒付類型,同時經核實賣家有以下行為的:
○ 提供虛假材料偽造訂單或偽造已發貨的狀態,實際為未發貨;
○ 多收款少出貨,未做到外匯收支的一致性;
○ 線上訂單信息虛假不完整,與線下實際操作情況不相符,包括但不限于物流發貨時間早于訂單創建時間,物流目的地與訂單收貨地址不符等;
○ 訂單因虛假交易被處罰;
○ 惡意串通買家進行拒付申請;
○ 賣家故意、惡意騙取拒付保障款項或存在欺詐行為;
○ 違法經營,商品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或未獲得相關經營許可;
○ 因欺詐拒付異常被發起調查,未配合提供真實有效的資料證明貿易真實性或提供的材料未能通過平臺審查;
(i)因非歸結于平臺的原因導致信用卡拒付相關通知、判責結果出現重大異常時(如因卡組織或者發卡行、收單行系統問題引發批量的拒付相關的通知錯誤等原因造成重大異常等),平臺有權中止保障服務。
(ii)當出現《信用保障服務協議》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或情勢變更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災害事件、活動受政府機關指令需要停止舉辦或調整的、活動遭受嚴重網絡攻擊或因系統故障需要暫停舉辦的)引起的所有拒付保障服務信用卡支付單。
(iii)由于信用卡組織規則、發卡行判責規則、收單行通知拒付等規則變更導致的平臺信用卡拒付相關的規則和策略變更,且影響較大時,平臺有權中止或終止拒付保障服務。